海事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一年海事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

  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

  5、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

  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录的次日起算

  7、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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