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1)《海牙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海牙-维斯比规则》对上诉规定作了修改,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该期间;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承运人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时效期间,即在规定的时效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准许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3)《汉堡规则》的规定比较特殊,其适用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之日起算,而在未交付货物时,则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时效期限起算的当日,不包括在期限之内。承运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规定与《维斯比规则》的内容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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