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与“星耀”轮船舶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案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保字第12-2号

  2.案由:申请扣押船舶

  3.保全双方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住所地:丹麦王国斯盖恩5米泽尔法特5500(Strandvejen 5,5500 Middelfart)。

  法定代表人:亨里克斯科夫汉森泽得科夫(Henrik Skov Hansen Zederkof),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郑蕾,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舒鸿,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耀”(Xing Yao)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昌琦 审判员黄耀新 代理审判员平阳丹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3日

  (二)诉求主张

  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人曾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为被申请人所属的“星耀”(Xing Yao)轮提供485.1820公吨Fol80Cst及158.5280公吨Gas-Oil的船用油,费用为461,238.21美元,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4日开出发票。被申请人迄今为止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折合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及利息。为追索欠款,申请人特申请本院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星耀”(Xing Yao)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

  (三)事实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星耀”(Xing Yao)轮提供485.1820公吨Fol80Cst及158.5280公吨Gas-Oil的船用油,费用为461,238.21美元。被申请人仅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折合美元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后该轮驶入广东汕头水域,被申请人已联系好买家正准备向新的船东交船,情况较为紧急。为防止债权落空,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紧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诉前扣押 “星耀”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星耀”轮船长225米,船宽32米,型深17.81,载重吨62343,因吨位大无法靠泊码头,在汕头港离岸约25海里水域抛锚,随时可能驶离。

  (四)裁判理由和结论

  广州海事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依法及时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权人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案海事请求权人提出申请时,提供“星耀”轮已驶离香港海域进入广东汕头海域抛锚,应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扣船,申请人选择诉前扣押该轮,且情况较为紧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海事请求保全的法定条件。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汕头港的“星耀”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冒着海上风浪,航行近三个多小时,在离岸25海里水域登轮扣押了六万吨级的“星耀”轮;船舶被扣押后,法官又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在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1月29日,申请人即从被申请人处得到全额赔款。

  (五)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宗涉及丹麦王国、巴拿马等不同国家当事人及中国香港法域的纠纷,涉案船舶进入中国广东海域后,中国法院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通过及时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辖权诉前扣押船舶,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仅用5天时间便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这是出乎国外当事人意料的;2013年3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致函,对中国法院及时高效扣船解决纠纷表示感谢。该感谢函称: “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帮助我司实现债权的关键”,“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

  国外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通过法院及时扣船并成功调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实现,增强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度,有利于树立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国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该案创下了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的三项之最,即“扣押外轮吨位最大”、“乘艇扣船离岸最远”和“解决纠纷时间最短”。广州海事法院正在大力推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海事司法品牌建设工作,通过这一案件,我们认识到“实施精品战略,打造一流品牌”工作的意义重大,承载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每次及时有效的扣船工作,对海事法官而言,也许只是一个经常的裁定或一次普通的执行;但对于首次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外国当事人而言,却是其感受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唯一途径。

  本案是快速解决民生问题实现债权的典型案件。扣船后,国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使其快速实现债权,不仅纠纷得到快速解决,实现“案结事了”,而且较好地树立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该案在2014年3月2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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