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籍“新发”轮触碰大沽灯塔案审结

  一起较为复杂的涉外海事案件经三次公开审理日前审结。这起案件的审结对港口和天津市的发展取得一定的经济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天津海事局天津航标处诉被告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船舶触碰大沽灯塔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0年11月8日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约30万美元。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8月7日至2002年8月8日,2002年9月24日本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2002年8月7日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补交了诉讼费,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大沽灯塔修复费用人民币5,803,186元,检测费人民币450,000、设计费人民币292,000元、估价费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42,986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2002年8月7日至2002年8月8日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爱民、丁小康,被告委托代理人祝默泉到庭参加诉讼。刘更新作为被告专业技术人员出庭对鉴定报告提出了质询。2002年9月24日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小康,被告委托代理人祝默泉到庭参加诉讼。刘更新作为被告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人交通部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孙义、龚景齐、刘军保,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王亚刚,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李润涛到庭接受了对鉴定报告的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诉前,2000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所属新加坡籍“新发”轮,依法在天津港予以扣押。200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表西英船东互助保障赔偿协会为新加坡籍“新发”轮船舶所有人即被告提供300,000美元担保,当日本院依法解除对“新发”轮扣押。
  
  为公正审理此案,本着公开、公平、透明度的原则,在原、被告协商基础上,2001年5月6日,本院委托交通部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大沽灯塔损害情况和修复方案进行勘察鉴定,并对修复费用作出估价,由鉴定单位指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并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小康、被告委托的刘更新参加检测。鉴于大沽灯塔损坏鉴定较为复杂,在征得本院同意情况下,交通部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又委托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分别作出修复设计方案及修复费用估价。于2002年6月底作出关于大沽灯塔损坏的三个鉴定报告。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从天津海事局调取了相关证据。
  
  2002年7月19日由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对下列证据进行庭前质证:本院2000年10月30日扣船调查笔录,灯塔损坏照片6张,本院2001年8月23日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小康、被告委托的刘更新共同勘验的笔录、及本院从天津海事局调取的引水员报告、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复印件、天津海事局提供的大沽灯塔损坏照片4张、船舶资料、原告报告、船舶国籍证书、海图复印件、事故图、“新发”轮船长调查笔录、“新发”轮大副及水手调查笔录、“津港2号”轮二副调查笔录、引水员调查笔录、雷达记录共十九份证据。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所证实的被告所属“新发”轮触碰对大沽灯塔的事实没有异议。除上述证据外,原、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
  
  鉴于庭前核对证据中,原、被告对被告所属“新发”轮碰触大沽灯塔的证据及事实无异议,在2002年8月7日开庭时,本院确认有关“新发轮”触碰灯塔的十九份证据效力,对触碰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24日晚2130时左右,被告所属“新发”轮在驶往天津港的航行中,碰撞到原告管理的位于北纬38°56 .3、东经117°58.3的大沽灯塔正东偏北一侧,造成大沽灯塔严重损坏,修复费用以鉴定报告为准,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赔付原告。

  被告辩称,本案为海上侵权案,对触碰事实认可,但损失有多大,是否与触碰有因果关系,需原告举证。关于鉴定费、修复费原告应提供支付凭证。
  
  根据原、被告诉称及辩称,并征得原、被告同意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以下三点:

  一、触碰能否造成原告所称的损失数额。

  二、检测范围是否与本次船舶触碰有关、触碰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修复估价费用是否合理。

  原、被告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陈述,提交主要证据及本院  认证意见如下:

  一、触碰能否造成原告所称的损失数额

  原告认为,触碰造成多大损失,应由有资质的专门、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并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修复估价,这不是任何单位及个人都能做到的。天津海事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资质高,客观、科学、权威性强,应以委托的鉴定单位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正是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原告出示检测报告、修复设计方案及费用估价三个鉴定报告。被告对三份报告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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