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遇台风损失达两亿 数十名货主要求船东赔偿被驳回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对涉案损失达2亿元,涉及上海、福建、香港、台湾等众多航运公司及货主,备受瞩目的“景云”轮系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承运人(美达公司)和实际承运人(大诺公司)免除责任,驳回了原告阳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阳明公司是经营集装箱运输的国际班轮公司。2005年7月,原告将所承揽的从福州到高雄的一批集装箱货物运输任务委托给船舶经营人美达公司。货物实际由大诺公司的“景云”轮承运。2005年7月17日,该轮从马尾港驶往高雄港。第二天抵达高雄时,高雄港因“海棠”台风影响封锁码头,无法进港。由于台风迅速南下,“景云”轮遭遇大风和巨浪袭击,货物损失总价值2亿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数十名货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东——承运人(美达公司)和实际承运人(大诺公司)赔偿损失。船东无法赔偿巨款,“景云”轮被依法拍卖。

  原告阳明公司认为自己是相关货物的全程承运人,在对货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责区段运输的承运人美达公司和大诺公司追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全额赔偿其损失近39万美元(约292万元人民币)。  

  被告美达公司未提交证据,但申请权威专家出庭,并提交了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被告大诺公司则辩称:专家及司法鉴定意见都认为开航决定从航海技术上讲是正当合理的,即使开航决定有误,但从开航到发生货损,其间经历了台风、高雄港封港等事项。其中任一事项的发生与否都将直接、间接地决定或影响货损的发生。开航不是导致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货损不负担责任。

  法庭认定,该案中的货物损害是因船长驾驶过失和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引起,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免责。此案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突出,极具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法律争议的解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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